
告主张权利,其不再向被告申请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内承担理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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