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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课程,故共同侵犯了张老师对课程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考虑课程价值较高,参与“拼课”学员数量较高,侵权传播范围较大,以及李某主动致歉且购买正版课程尽力挽救损失,李某、赵某均为学生,“拼课”后未进行销售获利行为,主观过错较小等因素,酌情认定赔偿金额。判决李某、赵某应共同赔偿张老师 4 万元(含合理开支),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广告声明:文内含有的对外跳转链接(包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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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4:21:55